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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德满与柯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满,柯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676-1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满,男,回族,生于1980年9月13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原州区三营镇老庄村二队***号。被执行人柯秀海,男,回族,生于1985年3月9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三河镇僚坡村七队。申请执行人马德满与被执行人柯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柯秀海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德满借款20000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返还5000元,下余15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德满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私下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