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川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显翠、关在君与青川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显翠,关在君,青川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苏显翠,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黄坪乡。申请执行人关在君(军),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黄坪乡。被执行人青川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才,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显翠、关在君与被执行人青川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债权为120758.2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川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苏显翠、关在君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120758.23元。二、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