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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朱帅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414-1号申请人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被执行人朱帅伟,男,生于1987年2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后陈村5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帅伟的银行存款24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帅伟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帅伟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