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永与侯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侯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王永,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侯玉祥,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诉被告侯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