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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永与侯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侯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王永,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侯玉祥,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诉被告侯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