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娇娇与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娇,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53号原告:李娇娇,女,住霍山县。被告:江波,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娇诉被告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娇撤回对被告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