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娇娇与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娇,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53号原告:李娇娇,女,住霍山县。被告:江波,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娇诉被告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娇撤回对被告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