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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冷、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冷,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冷,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秦阳,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春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冷与被上诉人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郊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王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冷及其委托代���人秦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