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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终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1366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2014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2日下午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鼓楼区天骐路路边卖水果时遇城管队员执法检查,后驾车离开。当其驾驶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欲从福州市鼓楼区天骐路往二环路方向驶离时,见城管队员在路旁执法,被告人陈某甲为避免被城管队员截停,遂采取轰油门、加大发动机声音的方式,欲吓退城管队员,并加速通过该路段。但因其驾驶的货车前方和左侧均有车辆,导致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右前侧碰撞到城管队员被害人谢某致其倒地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审理中,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谢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亲属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谢某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闽A×××××号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下午,我们鼓楼区五凤街道城管执法队员一共六人,劝阻摆摊设点人员和摊点,我们到了那里后,那里一共有四部汽车在那里摆摊设点,我们劝他们离开,其中有两部摆摊的车往旁边的那条路开走了,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车往白龙路方向跑去,被告人陈某甲在启动开车离开时,还讲了一句“我开车撞死你们”,当时我们没有在意,被告人陈某甲开了一段距离后,掉头开了回来,非常快地驾车撞了过来,其的同事小谢一下子就被撞飞了出去。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15:30左右,我们鼓楼区五凤街道城管执法队员一共六人去天琪路那里执法,劝阻在那里摆摊设点人员和摊点,我们到了那里后,那里一共有四部汽车在那里附近摆摊设点,我们劝他们离开,不要在那里摆摊,其中有两部摆摊的车听从我们意见就往旁边的那条路开走了,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号为闽A×××××的小货车,在我们劝他离开时,他不情愿地启动汽车,在汽车上还扬言“开车撞死你们”,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那部汽车开离后又调头开了回来,并且油门加了很大,其的同事小谢一下子就被撞飞了出去。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15时许,我们接到中队领导洪涛的电话,说天骐路有占道摆摊,叫我们过去劝导。我们7、8个人从白龙路到天骐路,发现3部小货车停在路边,其中第一部和第二部车头方向是朝左海公寓,第三部是朝二环路方向。我们劝走了第一部车子,在劝第二部车子的时候,被告人陈某甲关着车门,车子发动机启动了,在车内还在骂我们。被告人陈某甲手指着其说要撞死你们,撞死你们,说了几遍,被告人陈某甲就开车走了。其以为他开玩笑,没在意。这时,其他队员也到了,我们就开始劝第三部车子,那部车子是卖菜的,而且第三部车卖菜的是被告人陈某甲的叔叔。过了一会儿,突然一部货车从白龙路方向开过来,发动机声音很大,速度很快。我们几个都是站在第三部车子驾驶位那边路上,小货车前面还停了一部红色的摩托车。其看到那部货车往二环路方向朝我们冲过来,其看到不对劲,就躲进来。过了一会儿,其听到路边有人喊说我们同事被撞飞了。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16时许,其和鼓楼五凤街道执法中队的同事一起到天骐路省高院后门对占道贩卖水果蔬菜的货车进行执法,当时在省高院的后门有三辆货车,我们到现场后,就上前对其中的两辆货车进行劝导,但是其中一辆货车的司机在上车后,用手指着我们执法的队员,说要撞死我们,然后他就将货车往路里边左海公寓的方向开了。另外一辆货车的司机没说什么上车也将车往左海公寓方向开。其见这两辆货车走了,也就没在意,就和其他队员一起到了另外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对这辆货车进行劝离。我们在收了这辆货车的秤后,在路边把秤砸坏,然后就又走回这辆货车边,劝这辆货车离开。这时,其听到有很大声的发动机的声音传来,然后其看见一辆货车从天骐路向二环路的方向开来,其见状赶紧从车边跑到车头的方向躲避,接着其就听到“哐”的一声,后看见谢某被车撞了,听到很多人说赶紧打120,其也就拿出手机来拨打120电话了。6、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下午,其和刘某、谢某、黄某、陈某乙等几人一同到鼓楼区天骐路上劝导占道经营的人员。我们到现场后看到,当时在天骐路与天赐良缘小区入口处的路边停放着三部货车在占道经营,其中两个是卖水果的,另一个是卖菜的。我们到了之后,就劝说这三辆车离开,其中一辆卖水果的小车和一辆卖菜的车在我们劝说下当即就收拾东西准备离开。另一个卖水果的年轻人,见我们劝他离开好像一副很不高兴的样子,在他上车关车门准备离开的时候,车门还碰到了其的手臂。而且在他关门的时候,嘴里还一直骂骂咧咧的,并扬言要开车撞死我们。其见他上车并往白龙路方向走了,以为他只是开玩笑随口说说的,就继续劝导其他车辆离开。没过一会,其听到很响的汽车发动机声音,其转头看见刚才被我们劝走的那名男子开着他卖水果的货车快速地向我们驶来,后知道永锦被刚才那辆货车撞了,大家便立马打电话报警并叫了120。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是融侨三区保安,今天白天休息,其就出来走走并在天骐路的省高级法院后门处看人打牌。16时许,六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骑着三部电动车经过,正在打牌的一个男子看到六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立马把牌丢下,去开他的水果车。当时在天骐路省高级法院后门附近停放三辆水果小货车,六个黑衣男子到三部水果小货车旁将放在车子后车斗上的水果秤往地上砸,有两部水果小货车开车跑掉了,六个黑衣男子就围过去,其中一个黑衣男子拿起地上的砖块砸没跑掉的小货车的车门。因为其离小货车有十五米左右,当时人也很多,卖水果的小货车司机和六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争吵,具体吵什么没听清楚。他们争吵大约2、3分钟,其后来看到卖水果的小货车司机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给撞了。被撞穿黑衣的男子头部在流血。这时路上的群众说赶快打110、120,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8、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了其和陈某甲都是在路边摆摊的,我们平常都是将小货车直接停在路边卖东西,其平常卖青菜,陈某甲卖水果。2014年11月22日下午3时50分许,其和陈某甲在鼓楼区天骐路摆摊卖青菜和水果时,有7、8名男子骑着电动车来到我们车旁边将陈某甲和另外一名四川男子的车围住。当时陈某甲和四川男子就将车开走了。紧接着这些男子又来到其的车旁将其的车围住把车门打开,这些男子什么都没说就上车抢车的钥匙、砸其的秤。其中一名光头男子还叫其他人用刀把其的车轮胎扎烂。其就恳求他们饶其一次。正在其跟他们商量的时候,陈某甲驾驶他的小货车朝其这个方向开过来想逃跑。陈某甲的车路过其车旁时,有名男子朝外跨了两步去拦陈某甲的车,当时正好有一辆自行车骑过来,紧接着其就听见嘭地一声,之后围着其的那些男子就说有人被撞了。其回头看见一名男子倒在法院门口的台阶旁边,其还发现其的车门被刮坏了。其就驾驶其的小货车将被撞伤的那名男子送往医院抢救。9、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下午4时许,其驾驶车牌为闽A×××××的起亚小车从二环路转进天骐路后,开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门时,有一辆货车迎面开来,其马上将方向盘向右打了一点避让这辆货车。这辆货车从其车边上开过去后,其听到有很大一声撞击的声音,就减速停车,并且在车里转身往后看,其看到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被撞到地。10、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了其对2014年11月22日发生的事全都记不起来了,其只记得醒来时就躺在医院里。1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16时左右,其驾驶闽A×××××小货车停在天骐路天赐良缘小区路口路边摆摊,车头是朝左海公寓方向,然后来了7、8个城管,他们都是穿着黑衣服统一着装,他们先是对其边上的摆摊人员执法。我看见了,赶紧上车,就往白龙路方向开走。开到左海公寓门口,发现是单行道,怕车子被拍照,就调头过来,其开了快到天赐良缘小区路口时候,其发现一个城管队员想要拦车子,其就使劲踩油门,发动机声音很大,车子速度也挺快,其想可以冲过去。这时,一辆电动车往对面骑,而且对面还有一辆小车开过来,其方向盘就往右打一点,就这样撞到那个要拦其车子城管队员。其发现撞到人了,就往前慢慢停下来,调头往回开了,其停了一下,看见有城管队员手上拿着砖头,其害怕被打,其又把车子开走了,其就把车子开到派出所来,报警说其撞到人了。1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谢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13、福建惠民司法鉴定所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上述勘查痕迹形态符合闽A×××××小型货车行驶时,闽A×××××小型货车车头右前侧区域碰撞该车前方、直立形态的当事人谢某身体后侧、致使谢某摔倒致损伤而形成的痕迹特征。14、福建惠民司法鉴定所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案发时闽A×××××小型货车的平均速度约为48KM/h--51KM/h。15、福建惠民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了该车行车制动系和转向系各部件装备齐全,工作正常,行车制动系和转向系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该车前后各种灯光装备齐全,作用有效。16、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评定书,证实了谢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1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A×××××号小货车从福州市鼓楼区天骐路往白龙路方向驶离,(因系单行道)后又掉头从天骐路往二环路方向行驶。与此同时,几名城管人员正在其叔叔陈某丙的小货车周围检查、砸掉陈某丙的秤。被告人陈某甲行经其叔叔陈某丙的小货车旁时,迎面驶来一辆小车,其加大油门冲过去,撞上陈某丙停在路边的小货车,同时一名城管人员被撞甩出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小货车向前行驶一小段后掉头回到现场,未下车查看又继续行驶。18、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2014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到五凤派出所报警称其在福州市鼓楼区天骐路为逃避城管执法检查,驾驶闽A×××××号货车将拦截其逃跑的一名城管队员撞伤。原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谢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七万元,取得被害人谢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人陈某甲的诉辩:1、其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而是因避让才导致不幸。2、当时用低档加大油门让发动机声音变大是想提醒有车经过。3、其自始自终都没有见到受害者,怎么定故意伤害。请求改判过失伤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甲困遇城管检查,遂驾驶轻型货车离开,为了避免被截停,而采取挂低档轰油门以加大发动机声音的方式,欲吓退城管队员,造成碰撞到城管队员谢某致其倒地受伤。案发后,上诉人陈某甲即驾驶车辆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本案事实清楚,原审据以认定之证据客观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陈某甲的亲属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某甲的诉辩,经查,上诉人陈某甲为躲避检查,明知驾驶机动车加速行驶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一人重伤,是间接故意伤害犯罪。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庆 榕代理审判员 郭  翔代理审判员 程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晓睛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