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商初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与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商初字第00002-3号原告陈振永,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旭峰,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礼通,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桫椤博物馆(原农机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诉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承担。审 判 长 徐凌东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丛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