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 兆 成审判员 余 大 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