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崔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110号申请人:崔某,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崔在国,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崔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原告崔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第41490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崔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41490号判决书中关于原告崔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2013第41490号判决书中原告崔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慧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