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庄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883号原告: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联系电话。被告:尹某,农民。原告庄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迟玉勋、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自2015年10月4日分居至今。婚后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认定原、被告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庄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