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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执复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孙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孙庆,钱菊英,曾胜利,姚欣梅,何波,赵津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复字第00131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河南东街。法定代表人李富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负责人袁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新2**省道东200米,纬八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庆,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菊英。被执行人曾胜利。被执行人姚欣梅。被执行人何波。被执行人赵津艺。申请复议人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孙庆、钱菊英、曾胜利、姚欣梅、何波、赵津艺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执行案件尚未进入拍卖程序”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苏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