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谷洋与夏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洋,夏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9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谷洋,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瑜(曾用名夏燕),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谷洋因与被上诉人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通知谷洋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谷洋于2015年10月22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谷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王梓言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