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北京天运众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郡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运众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郡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运众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一区2号楼6门201室。法定代表人王远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郡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五层第553-3室。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健。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运众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郡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