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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铁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国军盗窃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铁执字第22号被执行人赵xx,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的赵xx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哈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赵xx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赵xx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xx无固定收入、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5)哈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李伟勋审判员  王鑫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