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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林,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刚,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松林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陈刚工资收入中扣留、提取,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