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安福、何玉福与何安云、何安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福,何玉福,何安云,何安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何安福,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何忠,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原告何玉福,女,1968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何忠,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何安云,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何安华,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安福、何玉福与被告何安云、何安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安福、何玉福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安福、何玉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安福、何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安福、何玉福负担。审判员 张桃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