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宇与韩学权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韩学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委托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权。上诉人张宇因与被上诉人韩学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立波审 判 员 陈迎光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