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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宇与韩学权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韩学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委托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权。上诉人张宇因与被上诉人韩学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立波审 判 员  陈迎光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