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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4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文超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第二购物广场、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超,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第二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226号原告沈文超,男,汉族。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第二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63号。负责人邹军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超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解放路第二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文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超撤回起诉。诉讼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沈文超承担。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