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商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邵一民与尹金锋、李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一民,尹金锋,李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55号原告:邵一民。被告:尹金锋。被告:李风兰。原告邵一民诉被告尹金锋、李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邵一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