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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初速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速字第8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许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田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