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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普瑞智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瑞智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8号威地科技大厦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姜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杰,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普瑞智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11层1209。法定代表人夏文生,董事长。原告北京联信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瑞智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5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普瑞智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普瑞智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3.8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撤回执行申请。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普瑞智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9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