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张茂金、谢清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张茂金,谢清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运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负责人张长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勇,该单位职员。被告张茂金。被告谢清兰。案由:信用卡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茂金,谢清兰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本息共计45568.98元,(其中本金为41274.42元、利息为1259.96元,滞纳金为1071.28元,手续费1963.32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剩余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未还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为止),二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17元,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