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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227号-2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县东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227号-2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法定代表人海纳.赫伯特(HainerHernert),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宁、叶江娴,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县东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燕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化县东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赖华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昌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