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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生强诉樊喜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强,樊喜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李生强,男,汉族,1960年09月13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被告樊喜军,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本院受理原告李生强诉被告樊喜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生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喜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生强撤回对被告樊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生强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振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