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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张立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张立祥,孙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274号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谷辛庄村北1里。法定代表人杨广苍,总经理。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北路199号-1.组织机构代码:23572184-9.法定代表人郭立振。被告张立祥,居民,现住唐山市高新区。被告孙瑞香,居民,现住唐山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张立祥、孙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7元,减半收取247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4744元,由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