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彬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汤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彬,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专科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汤阴县东关路南27巷**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彬酒后驾驶豫EWF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汤阴县星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阴县孔村社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l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王���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