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申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晓相、曲铭久与崔晓相、曲铭久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晓相,曲铭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晓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铭久。委托代理人:曲晓鲁。再审申请人崔晓相因与被申请人曲铭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晓相申请再审称:1、原村委大机磨拍卖时,村委向村民宣布:“南至南墙、北至水井,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都归大机磨包括地皮。”2、再审申请人参加过原村委办公室的拍卖,村委向村民宣布:“以办公室为准,向南15米、向北1米”,一审开庭后,再审申请人用尺准确测量,被申请人南屋(9间)向南超建4米。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毁约,把再审申请人大机磨必备设施“水井”毁坏,在通道男5米处又栽树一排,继续在再审申请人的范围内垛草、倒煤灰、垃圾(有照片为证)。3、原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明确约定,“胡同为共有,南北宽必须保证5米”,认定的事实不准确。协议签订时,在场人员考虑再审申请人“水井”位置所在,才删除同一条款中的“且为长方形、两侧东西为直线”的内容,协议并不支持胡同东西都为5米,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4、被申请人提交购买村委办公室的证明是伪造的。5、协议中第3条删除“且为长方形、两侧东西为直线”内容的原因未质证,对填埋“水井”的人员、时间未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原村委办公室的证明”未质证。6、再审申请人提交了请求到派出所调取“水井”录像的申请,一、二审庭审及判决书中均未表述调取情况。7、被申请人提交购买村委办公室的“证明”,是被申请人提交建筑房屋的唯一证据,关系到本案的事实认定。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落款时间为1996年6月29日的崔家村委证明进行笔迹鉴定,与本案实体处理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不予准许,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二审超审限10天,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8、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并且遗漏了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又栽了一排树以及摄像头捕捉到被申请人破坏再审申请人西墙外花草等等。9、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调取监控申请书,未被采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无故拆除再审申请人的厕所,毁坏机井、破坏花草、签订协议后毁约、捏造事实诬告再审申请人,并且向法庭提交假证据的所有行为,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原村委会计出示的证明及收款收据,与再审申请人相邻关系不成立,不应该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民申请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村委留大机磨通行道路;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填埋水井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捏造事实、诬告再审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因虚假诉讼而引起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相关费用。曲铭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原审判决内容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致,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门前及五米通道内堆放的杂物、石头、空心砖等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通行,且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亦认可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屋前的废机井权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未进一步审查是正确的。3、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南北邻居,有照片及现场均能证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南北相邻邻居,双方中间间隔相邻通道,按照2013年7月22日双方协议第三条“胡同为共有,南北宽必须保证为五米”的约定,再审申请人在该通道上堆放空心砖、建筑垃圾、石头等杂物,影响了被申请人对通道的使用。原审判令再审申请人将其堆放在约定范围内的空心砖、建筑垃圾、石头等杂物予以清除,不得妨碍被申请人的正常通行是正确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晓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