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3804号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6号。法定代表人任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27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兴康,社长。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田文明,党总支书记。委托代理人冯春莉,女,1968年1月3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业��主管。本院受理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