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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X社与昌图县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XX社,昌图县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47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X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合作社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昌图县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8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八间房产为贷款作抵押,现因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8月1日委托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X镇杨木村一组7486、7487、7488、7489、7491、7493号场房、围墙、大门等,共计建筑面积6194平方米予以评估,并委托辽宁志和拍卖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以1990356.24元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底价接收流拍物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X镇杨木村一组7486、7487、7488、7489、7491、7493号场房、围墙、大门等,共计建筑面积6194平方米以流拍价1990356.24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X社抵偿借款1990356.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