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