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邑县鲲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宁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鲲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33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鲲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华,经理。被执行人:宁传勇。本院在执行临邑县鲲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宁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传勇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