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初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世荣与四川劲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荣,四川劲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4833号原告廖世荣,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劲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廖世荣诉被告四川劲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2元,减半收取10066元,由原告廖世荣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曾 霞人民陪审员 杜望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