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3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建如与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如,张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829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如,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张国建,联系电话。陆建如与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石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76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执行费404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其下落,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石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