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7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练思彤与被执行人卢纬绅、方少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思彤,卢纬绅,方少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718-9号申请执行人练思彤。被执行人卢纬绅。被执行人方少枚。关于申请执行人练思彤与被执行人卢纬绅、方少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意初字第57号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方少枚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惠州东湖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少枚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惠州东湖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790106.29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