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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法执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与林安春与赵艳刚与张富与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林安春,赵艳刚,张富,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10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林安春,男。被执行人赵艳刚,男。被执行人张富,男。被执行人闫平,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