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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郭某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