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郭某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