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民一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蒙某与张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张某,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314号原告蒙某。被告张某。被告韦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蒙某诉被告张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华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