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蒙某与张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张某,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314号原告蒙某。被告张某。被告韦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蒙某诉被告张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华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