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典辉与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典辉,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典辉,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珍,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晓燕,女,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系被告林伟珍的妻子。被告:王杰刁,女,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系被告林伟珍的母亲。原告陈典辉与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民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练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杰刁系被告林伟珍的母亲。2012年6月9日,三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按月1.4%计,利息逐月付还,如若无按期付还利息,同意按日加收20%罚息。三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即2013年6月8日只先付还借款5万元,尚欠15万元,被告要求延期至2014年6月8日付还。该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决: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共同付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并按日加收20%罚息);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立下借条1张交原告存执,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均在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借条载有“因做生意需要,兹借到陈典辉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还清,借款月息1.4%,利息逐月付还。如若无按期付还利息,同意按月20%加收罚息,同时陈典辉有权要求提前还款,并可向榕城区法院起诉”的内容。2014年6月8日,被告林伟珍付还原告50000元,并在上述借条上记载“2013年6月8日先付还¥50000元(伍万元),实欠¥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正),延期一年至2014年6月8日”的内容,被告林伟珍在该记载内容下方签名。因期届催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讼期间,原告主张三被告已付还原告利息至2014年9月8日,请求判决: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共同付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并按日加收20%罚息);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条1张,证实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付还原告50000元,尚欠原告1500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均没有提出抗辩,对借款事实应予认定。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1.4%计算,逐月付还;逾期利息按月1.4%加收20%,即按月1.68%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主张三被告已付还原告利息至2014年9月8日,构成自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付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典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负担,被告林伟珍、陈晓燕、王杰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民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德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