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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付文芳与程文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耀宏,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耀宏、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程逸畅、婚生女程逸欢。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无力抚养儿女,且被告继续与女儿程逸欢共同生活,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抚养一个子女程逸欢。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有能力抚养两个子女,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明细、纳税证明等证据均能证明我有工资收入。反而把女儿交给原告抚养,可能会对女儿的成长不���,理由如下:首先,原告至今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就是做临时工,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并且原告每个月还需向银行偿还2200元房贷;其次,如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除生活费用不足外,由谁平时照顾也是问题。其三,如果原告认为我无能力抚养孩子,应主动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但至今原告只给予两个孩子800元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4)旅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为:1、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自愿离婚;2、婚生子女程逸畅、程逸欢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被告程某某一起生活,如婚生子女发生医疗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另查,被告在大连今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并在旅顺口区开发区兴发路245号13层1号购买房屋一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劳动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税收完税证明等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在无法定事由的前提下,双方均应按调解协议履行。现原告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婚生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有碍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有收入及住房,也有意愿照顾婚生子女,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琳琳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译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