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季松松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松松,陈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887号原告季松松。被告陈栋。原告季松松与被告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松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松松诉称:2014年9月21日,被告陈栋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在履行期间,被告已还清100000元,现余款40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其权利,提供了由被告于2014年9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被告陈栋向原告季松松借款140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21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提出了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松松与被告陈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栋尚欠原告季松松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有被告陈栋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栋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栋归还原告季松松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1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