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科全、周张凤等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全,周张凤,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周科全。原告:周张凤。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全、周张凤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科全、周张凤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全、周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周科全、周张凤负担。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