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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科全、周张凤等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全,周张凤,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周科全。原告:周张凤。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全、周张凤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科全、周张凤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全、周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周科全、周张凤负担。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