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太茂、李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太茂,李锐,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74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太茂,2005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锐,200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某,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太茂、李锐、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王太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李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被告人王太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太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茂、李锐、谢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太茂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太茂撤回上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