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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李某、霍某实现担保无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职员。被申请人李某,男。被申请人霍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霍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宇杰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书 记 员  于海亮书 记 员  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