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李某、霍某实现担保无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职员。被申请人李某,男。被申请人霍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霍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宇杰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书 记 员 于海亮书 记 员 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