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都市伟建商贸有限公司、刁克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都市伟建商贸有限公司,刁克明,张秀丽,刁克理,刘树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51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委托代理人晏红波,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亚婕,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都市伟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新景安里九纬路底商。法定代表人佟浩建。被告刁克明。被告张秀丽。被告刁克理。被告刘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都市伟建商贸有限公司、刁克明、张秀丽、刁克理、刘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青代理审判员 曲 威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