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阿克苏诺贝尔(上海)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1488号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阁卿,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诺贝尔(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TEVENLANCEHUNT,职务不详。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苏诺贝尔(上海)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