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解放与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解放,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许解放,男,汉族。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立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解放与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解放以其与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解放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解放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解放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颜廷佐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人民陪审员 张留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