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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尚满妞与高二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满妞,高二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尚满妞,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被告高二景,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尚满妞诉被告高二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满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二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满妞诉称,2015年4月26日,高二景与尚满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尚满妞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高二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尚满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42782.11元。被告高二景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16时0分,高二景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新郑市和庄镇商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郑市和庄镇商场街时,与行人尚满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尚满妞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5)第201502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二景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满妞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尚满妞在新郑市人民医院治疗1天,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头下型),长期医嘱单记载尚满妞在该院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共支付医疗费1202.10元,出院医嘱为转院治疗。2015年4月27日,尚满妞以“外伤后右侧髋部疼痛并活动不能1天”为主诉转入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长期医嘱单记载尚满妞在该院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共支付医疗费36818.65元,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休息、加强营养、功能锻炼,禁止右下肢外旋、内收,禁止右髋关节屈曲大于90度,禁止盘腿、坐低凳子,避免下肢剧烈活动及体力活动,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等。2015年6月8日,尚满妞在该院支付门诊费16.50元。2015年8月18日,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对尚满妞交通事故后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该所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郑华信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尚满妞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股骨颈骨折,构成Ⅷ(8)级伤残。尚满妞支付鉴定费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高二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高二景对事故的发生及尚满妞受伤均存在过错,高二景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尚满妞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尚满妞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38037.25元。尚满妞要求赔偿病历复印费4.8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21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21天,可计营养费为315元。(四)护理费:尚满妞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对尚满妞出院后护理期限酌定为15天,住院21天,共计36天,按1人护理计算,可计护理费为2808.36元。(五)残疾赔偿金:尚满妞主张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结合尚满妞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20年,可计残疾赔偿金为56496.60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尚满妞伤残,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本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2000元。(七)鉴定费为700元。(八)交通费:尚满妞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不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相符合,本院依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11287.21元,高二景应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尚满妞要求赔偿误工费9394.65元,但事故发生时尚满妞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存在误工损失,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二景应当赔偿原告尚满妞各项损失共计111287.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尚满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6元,由原告尚满妞负担696元,由被告高二景负担2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