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潢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亚与龚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龚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潢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证件号码413024197106130084。被执行人龚小红,女,汉族,地址河南省潢川县,证件号码41302419800405074X。本院在执行刘亚与龚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现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且被执行人龚小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胜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邬志江执行员 李全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新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