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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氏惠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46号罪犯陈氏惠,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茂中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氏惠犯绑架、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陈氏惠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4日入监服刑。2008年12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驱逐出境不变。2011年9月、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22日止),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氏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100.30分,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陈氏惠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氏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氏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2日止),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